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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团庆与张旭炜、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团庆,张旭炜,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李团庆,女,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张旭炜,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张爱平,女,汉族,住介纺宿舍。李团庆与张旭炜、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介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李团庆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了9000元,剩余款项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均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介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