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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乌日斯哈勒与段瑞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斯哈勒,段瑞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170号原告:乌日斯哈勒,1980年9月14日出生,女,蒙古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段瑞平,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乌日斯哈勒诉被告段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瑞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乌日斯哈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日斯哈勒撤回对被告段瑞平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日斯哈勒负担。审判员 朝 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