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陶坚胜1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坚胜,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陶坚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陶坚胜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陶坚胜办理位于二七区0号楼000单元000层0000号房屋的产权证书;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证违约金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00000元、执行费000元,共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即日协助申请执行人陶坚胜办理位于二七区0号楼00单元00层000号房屋的产权证书。二、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入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