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昱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637号原告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程,丰镇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无业,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无业,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身份证号×××(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贺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