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1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861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赵晏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赵晏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861号之一原告: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湖滨新区玉兰路9号。法定代表人:史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晏霆,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晏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赵晏霆偿还欠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宿迁旭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月梅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曼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