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段玉锋与付庆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锋,付庆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2030号原告:段玉锋,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庆远,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霞,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玉锋诉被告付庆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被告付庆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玉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2、要求被告在临淄区范围内的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7年5月份以来,多次在公共场合捏造并散布原告花巨款购买房屋及赌博的虚假事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付庆远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状中所称事实并非被告捏造及散播,更不存在被告多次在公共场合捏造及散播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村民,原告系本村书记段连文之长子及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6日上午6:01分,被告以群昵称“付国”之名在“南金村职工安置,调厂补偿。”微信群(群内成员有333人)中发布了时长37秒的一条语音,语音内容为:“行啊,他自凡这样着敢发传单,不敢面对老百姓,这就证明他现在那个气数已尽,是吧,他两个儿现在在哪里,全体村民都知道,段玉锋一套房子就7千万,同志们,是吧,上香港两次赌博就输了3.2个亿,这些东西都给他查出来了,他还说他娘个X吗?”。现原告认为被告所发微信给其造成了严重名誉损害,被告认为37秒的语音内容是在其醉酒、思维不清楚的情况下所说,且原告在香港有房产及赌博的事早在被告发布微信前村民就都知道,并非被告捏造及散播,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原告社会地位或品德评价降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其申请证人丁某宋宋某1宋宋某2庭作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上述证人均证实只是听说原告在香港有房产及赌博等,故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一份、南金兆集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评价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被告在拥有300余人的微信群中未对原告在香港是否有房产及赌博之事进行核实即散布不实言论,诋毁原告名声,加之原告身份特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原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作为同村村民,应团结友善、和睦相处,在遇到问题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因此,本院确认其应以在同一微信群中发布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原告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此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庆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段玉锋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同时在“南金村职工安置,调厂补偿。”微信群中予以发布。二、驳回原告付庆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付庆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