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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爱云与被申请人邹智军宣告失踪案一审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智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特5号申请杨爱云,女,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汤汉军,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邹智军,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爱云与被申请人邹智军宣告失踪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申请人杨爱云发出交纳公告费的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爱云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审理。审 判 员  周高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