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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4715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某某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以1.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18日,被告郝某某以经济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一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到后来干脆不接电话,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涉诉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郝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18日,被告郝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原告涉诉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郝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8%,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原告现主张被告郝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郝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朱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