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孔宪恒与被告孔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恒,孔庆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149号原告:孔宪恒,男,土家族。被告:孔庆好,男,土家族。原告孔宪恒与被告孔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孔宪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孔宪恒自愿撤回对被告孔庆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赵纲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