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孔宪恒与被告孔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恒,孔庆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149号原告:孔宪恒,男,土家族。被告:孔庆好,男,土家族。原告孔宪恒与被告孔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孔宪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孔宪恒自愿撤回对被告孔庆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赵纲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