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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明,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1990年9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漳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辩护人叶芳,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漳平市拱桥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漳平���,系叶明之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福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明及其辩护人叶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叶芳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的第三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叶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间是晚上十点多,路上没有行人,该道路不是城区主要路段。叶明主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过错方是小车司机,因此,属于情节轻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叶明饮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天守阳光城沿和平北路往交通岛方向行驶,途经和平北路“三毛烧烤”店路段时,因避让陈小娟驾驶的闽F×××××号汽车时摔倒。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后,将被告人叶明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叶明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9.36mg/100ml血。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叶明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另查明,福建省原漳平县人民法院作出(90)漳法刑字第072号刑事判决,1990年4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叶明在漳平五洲饮食店饮酒后,驾驶东风牌36/70491号货车从漳平汽车站往漳平顶郊方向驶去,在途经解放北路漳平县看守所叉路口时,操作失误,造成汽车往左冲上路肩,撞死原漳平一中初一学生郑晓娟(十三岁)的重大事故。被告人叶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自1990年9月14日起至1992年9月13日止)。1992年5月13日,福建省原漳平县人民法院作出漳法(92)刑减字第0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明准予减刑四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四个月,即刑期、缓刑考验期自1990年9月14日起至1992年5月1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取样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省原漳平县人民法院(90)漳法刑字第072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原漳平县人民法院漳法(92)刑减字第004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7】醇鉴字第911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叶明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明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从重处罚。基于被告人叶明有因饮酒后驾驶货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的犯罪前科,及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的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叶芳关于被告人叶明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温  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巧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