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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77号原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营前镇。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政。原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陈满银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