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5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来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来,杨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董来,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镇。被执行人杨文胜,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宽城镇。申请执行人董来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