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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与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张鲁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张鲁京,张鲁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9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49号。负责人:朱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立群、郭壮,该行部门经理。被告: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后刘东村。法定代表人:邬炳祥,董事长。被告:张鲁京,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张鲁斌,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与被告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张鲁京、张鲁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1298元,减半收取10064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宝审 判 员  董 浩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