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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鸣鹏与盛奕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鸣鹏,盛奕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99号原告:方鸣鹏,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盛奕铼,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鸣鹏与被告盛奕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鸣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方鸣鹏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