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鸣鹏与盛奕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鸣鹏,盛奕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99号原告:方鸣鹏,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盛奕铼,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鸣鹏与被告盛奕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鸣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方鸣鹏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