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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顺亮、张常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杰,钱顺亮,张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陈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顺亮被告:张常娥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杰与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024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2.钱顺亮、张常娥名下有位于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石祥里自然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性质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未予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钱顺亮、张常娥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