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隆文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文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87538021。法定代表人:杨继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文平,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国,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文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60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润荔审 判 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睿杰书 记 员 邓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