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1与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丁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664号原告:孙某1,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丁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孙某1与被告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丁某、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孙某1借款共34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丁某、王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借据,能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的事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2日,被告丁某、王某由案外人贾某担保向原告借款34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本院认为,被告丁某、王某向原告孙某1借款34000元事实清楚,二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1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龙审判员乌力吉牧仁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