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30民初3867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木头营子村六组。被告:赵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本街。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粮食款36000元,利息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36000元的玉米,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口头约定月利率1.2分。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粮食款36000元,利息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杨某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孙惠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