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森普吊装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森普吊装搬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58号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森普吊装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22号街坊明日星城怡荷苑1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32906021X7。法定代表人:杨海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森普吊装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森普吊装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森普吊装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