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1等与陈×5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张×2,张×1,张×3,陈×1,陈×2,陈×3,陈×4,陈×6,陈×5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武×、张×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女,1956年6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武×之表姐),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张×2之姐),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3,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张×3之姐),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1,女,1954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陈×1之表姐),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2,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3,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被上诉人陈×4、陈×6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5,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4,女,1951年3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5(陈×4之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6,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5(陈×6之弟),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张×1、武×、张×2、张×3、陈×1因与被上诉人陈×2、陈×4、陈×6、陈×3、陈×5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1、武×、张×2、张×3、陈×1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1、武×、张×2、张×3、陈×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1、武×、张×2、张×3、陈×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6元,减半收取8808元,由张×1、武×、张×2、张×3、陈×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审 判 员 王军华审 判 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 红书 记 员 马丽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