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30号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法定代表人:叶定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景丽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维,总经理。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天津市海源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