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夏海洋与周光乐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海洋,周光乐,王乐成,韦家兵,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夏海洋,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周光乐,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乐成,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韦家兵,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本院(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周光乐、王乐成、韦家兵、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海洋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光乐、王乐成、韦家兵、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公司xxxx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曹 辉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育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