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兴旺与张学财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旺,张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旺,男,1965年6月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学财,男,1967年1月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兴旺与被执行人张学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816元(其中借款本金9715元、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76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松涛定于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18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8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