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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票进入铁路上海虹桥站,在2F出发层安检口进站安检时,安检人员发现其携带的包内有疑似印章的物品,即通知值勤民警。民警通过开包检查,查获七枚印章。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上述七枚印章是其于2015年在武汉找人私刻的。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刻有“慈利县人民医院”、“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华清心仪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三枚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影印件,印章拓印,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电话记录,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伪造印章的印文,上海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上海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