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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立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立英,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更钦,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立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程程,被告人钱立英及其辩护人马更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钱立英伙同沙成德、丁越庆、傅玉龙(均已判刑)在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碧浦村朱慈爱(已判刑)承包的山上果园、塘溪镇象峰老村山上、塘溪镇东山老村等处,招徕赌客进行赌博。余佩夫、周开封(均已判刑)在赌场中负责抽头,叶旭明,俞平君(均已判刑)为赌场望风。赌场每天上午、晚上两场,以硬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庄家赢利的5%抽头,平均每场获利约5000元。至同年5月12日查获,赌场共获利数十万元,其中被告人钱立英获利约40000余元。2017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钱立英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振兴路2号一棋牌室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立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沙某、丁某、傅某、余某、周某、俞某、叶某明,朱某的供述,证人华某的证言,对华某、周某、傅某所做的辨认笔录,本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611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钱立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立英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钱立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立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钱立英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亚飞人民陪审员  徐慧娥人民陪审员  朱君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