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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洪与戈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戈传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09号原告:唐洪,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传品,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洪与被告戈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