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洪与戈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戈传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09号原告:唐洪,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传品,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洪与被告戈传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