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勇与寇海星、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寇海星,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401号原告:张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寇海星,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周英(与寇海星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张勇与被告寇海星、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张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计256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484元,由张勇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