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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日泉与黄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日泉,黄国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776号原告:徐日泉,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黄国贵,男,1962年4月5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原告徐日泉与被告黄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黄国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2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志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宣判判决,原告徐日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0日,被告黄国贵向原告徐日泉出具借条三份,具名分别借到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和40000元,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日作出还款保证,保证在2017年1月5日前还款5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800元,并支付了2017年1月31日前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贵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日泉借款本金118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黄国贵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郑 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