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永江与孙殿富、林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江,孙殿富,林德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052号原告林永江,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殿富,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林德怀,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林永江诉被告孙殿富、林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林永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殿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永江负担。审判员 吕阳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