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2975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清,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1,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庐江县白山中心卫生院职工,住,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清,被告金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与金某1离婚。事实和理由:张某与金某1于1985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金某2,现成年并已工作。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金某1性格暴躁,时常为生活小事争吵不休,有时还动手欧打张某,对张某生活莫不关心。2016年4月20日,张某与同事吃过晚饭后在一起打麻将,金某1从家中赶来辱骂张某,并动手打了张某一巴掌,后被在场的同事拉开。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具状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金某1离婚。金某1辩称:张某诉称的部分不是事实,金某1不同意与张某离婚。1、金某1与张某夫妻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于1980年就相识,两家是门对门的邻居。1985年经亲戚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多的相处于1988年10月结为夫妻,夫妻感情基础牢固。日常金某1对张某并不是不关心,2016年初,张某生病住院,金某1一直在医院陪护,张某过生日都邀请亲朋好友参加聚会。婚后30年夫妻感情和睦,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证。2、婚生女金某2目前尚未成家,如果双方离婚会对金某2今后成家产生不良影响。3、2016年4月20日,双方发生吵打的原因,是因为金某1的父亲刚去世心情悲痛,对张某戴孝期间打麻将娱乐不理解,一时冲动打了张某一巴掌。现时常反思,并向张某赔礼道歉。以上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张某与金某1提交本院的各自身份证一份、金某1提交本院的户口簿一份、结婚证一份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证据三性,足以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985年,张某与金某1经亲戚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当时结婚时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金某2,现已成年并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由于婚前不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到庐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2016年4月20日,张某料理完金某1父亲的丧事回庐江县白山镇。当天晚上张某与单位同事吃过晚饭在一起打麻将,当晚八时许,金某1来到张某打麻将现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金某1动手打了张某一巴掌。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往来。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张某与金某1经亲戚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已养育一女金某2,金某2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虽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短暂,彼此间无根本对抗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彼此间的误会,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加强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本院衡其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张某要求与金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金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其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云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