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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舟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舟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57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舟涛,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蓝田县。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舟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陕01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田舟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舟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舟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舟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舟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舟涛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锐审 判 员  王 龙代理审判员  李馨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