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高延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高延民,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号弄海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殷少琦,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延民,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高菲,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延民、高菲仲裁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淄仲裁字第00592号财产保全提交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青岛环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638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