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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阙春萍与林旭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春萍,林旭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298号原告:阙春萍,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林旭升,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阙春萍与被告林旭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林旭升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予以变更。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12日,被告林旭升向原告阙春萍借款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旭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阙春萍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林旭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晓风人民陪审员  吴超颖人民陪审员  洪雪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