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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公司与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45号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被告:李霞,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双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