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华阳建筑机械租凭有限公司、余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华阳建筑机械租凭有限公司,余赢,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华阳建筑机械租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大市场东经1街09室。法定代表人:李改平,经理。被执行人余赢,男,1968年4月5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经理。本院(2016)鲁1502民初4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53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5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余赢的豫S×××××号汽车采取查封措施,因找不到车辆无法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4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