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粉玲与刘宏轩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轩,王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轩,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粉玲,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王粉玲与刘宏轩共有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双方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一组64号庄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因该案无具体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宏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