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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966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贞,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甲,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詹某乙、詹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春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男孩取名詹某乙,再生育一男孩名詹某丙。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兴建砖混结构房屋,因建房欠原告父亲李焕林15000元、吴美华4000元债务,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婚后一直不顾家,不愿分担家庭责任,于2009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至今已分居8年多,被告在此期间对原告及小孩不闻不问,原告孤身一人辛苦抚养小孩,生活苦不堪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詹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春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生育一男孩取名詹某乙,生育一男孩名詹某丙。庭审中,原告称有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有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李焕林15000元、欠吴美华40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两名婚生小孩的户口簿,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詹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小孩,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