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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竟能与陈锦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竟能,陈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吴竟能,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陈锦雄,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吴竟能与被执行人陈锦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