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谢静、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谢静,王峰,谢峰,夏义清,夏元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40号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3082406J,住所地威海市泊于镇夏庄村东。负责人:闫军,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静,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告:王峰,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荣成市。、被告:谢峰,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告:夏义清,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告:夏元周,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威海经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被告谢静、王峰、谢峰、夏义清、夏元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毕 兴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亚娜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