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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513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王文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威,职员。被告:李亮,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告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李亮已主动归还全部欠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计2442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长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