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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明明与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明,高亚龙,高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654-3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明,男。被执行人高亚龙,男。被执行人高亚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明与被执行人高亚龙、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910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26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峰打印人:张俊峰校对人:朱江平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石东彦代理审判员:XX王峥伟书记员:张俊峰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邓小波、何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50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2017)陕0112执9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妥否,请大家合议一下。王: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结果:终结(2017)陕0112执9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