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2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某,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