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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周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周琴玲,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84471314X6。法定代表人:范勇。被执行人:周琴玲,女,1963年7月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建强,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80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周琴玲、潘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55365.39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受偿1577571.75元,尚余422428.25元未受偿,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