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扬锋与韦杰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扬锋,韦杰庄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355号原告:彭扬锋,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韦杰庄,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原告彭扬锋诉被告韦杰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彭扬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杰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扬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杰庄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扬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润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