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2009年12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抢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被告人麻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敲诈勒索、抢夺罪,经某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敲诈勒索、抢夺罪,经某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抢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犯敲诈勒索、抢夺罪;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周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焦渭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麻某某、任某某驱车到某某县锹峪乡古树村张某某家,索要7000元赌债,因张某某无钱,郑某某强行将其拉到车中,带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水库上河滩进行殴打,持刀威胁,强迫张某某跪入冬季的水中折磨,在张苦苦求饶后,将张塞入车辆后备箱带至莲峰镇石门水库一彩钢房内,由郑某某、郑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麻某某用柳棒、砍刀对张某某殴打、威胁,逼迫张某某写下一张3万元欠条,并要求期限给钱。次日凌晨1时许,郑某某又指使赵某某、任某某、郑某某驾车赶至张某某家中,将留宿于该家中的何某某带至彩钢房内,郑某某、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对何某某轮番使用柳棒、砍刀进行殴打,强迫下跪,并索要钱财,因何某某无钱,郑某某授意任某某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由何某某签字、捺印,限定于当日中午12时前送来现金。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周某某先后驾车流窜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镇,以卖烟为由乘人不备,抢夺王某某、尔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杨某某小卖部内的黑兰州香烟5条、吉祥兰州香烟2条,作案5次,涉案价值达1400余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称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我们去张某某家的时间不正确,是2016年12月22日晚上八点左右,不是晚上十一点左右,另外,去张某某家的目的是索要其欠我7000元的欠款,该笔欠款是张某某欠别人的钱,别人欠我的钱,三方同意相互顶给我的欠款,而不是赌债,其他事实无异议。郑某某的辩护人焦渭军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属偶犯、初犯,家属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辩称,我只负责开车没有打张某某和何某某,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年底,受害人张某某与张某某、史某某、年有禄赌博时,张某某欠张某某、史某某赌债9000元。后经催要未还。2011年1月,张某某、史某某叫张某某找被告人郑某某协商,将该赌债转让给郑某某,书面约定由张某某一年内偿还,并由张某某、史某某作为担保人,直到2016年间张只偿还了2000元。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麻某某、任某某驾驶无牌照尼桑牌蓝鸟小轿车到某某县锹峪乡古树村张某某家,索要7000元赌债,期间又叫来赵某某。五被告人和受害张某某、何某某等人一同喝酒,约十一时许,郑某某催要赌债时,张某某以无钱为由,只承诺年底还1000元。五被告人即离开,张某某送离大门时,郑某某强行将张拉到车中,带至某某县莲峰镇石门水库附近原自己经营的“水月情”农家乐彩钢房内,继续索要赌债,张称无钱可还。郑某某即责令张脱鞋在房外院内站立,遭拒绝后,郑责令四被告一同强行将张拉至石门水库上河滩并进行殴打,后将张推入水中,张欲爬出来时,郑某某又将其踏入水中并拿东洋刀威胁不准上岸,强迫张某某跪入冬季的水中折磨。张苦苦求饶后,将张塞入车辆后备箱带至莲峰镇石门水库一彩钢房内,由郑某某责令郑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麻某某用柳棒、砍刀对张某某殴打、威胁,逼迫张某某写下一张欠其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并要求期限给钱。次日凌晨约1时许,郑某某等有因事前喝酒期间何某某言语生硬指使赵某某、郑某某、任某某驾车赶至张某某家中,将留宿于该家中的何某某带至彩钢房内,郑某某、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对何某某轮番使用柳棒、砍刀进行殴打,强迫下跪,并索要钱财,因何某某无钱,郑某某授意任某某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由何某某签字捺手印,限定于当日中午12时前送来现金。约凌晨3时许,才将二受害人送到回家的路口。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周某某先后驾驶甘JKXX**轿车驾车流窜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镇,以卖烟为由乘人不备,抢夺王某某、尔某某、李某某、贾国某某、杨某某小卖部内的黑兰州香烟5条、吉祥兰州香烟2条,作案5次,涉案价值达1400余元。另外,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麻某某、驾家属在审理期间交纳了抢夺财物的赔偿款人民币1050元及罚金。赔偿款及随案移交的黑兰州牌香烟一条发还失主李某某、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放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刑事照片及作案用的车辆、砍刀、面具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麻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水中冷冻、语言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赌债,强迫受害人书写欠款50000元条据欠条,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夺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某的辩护人焦渭军辩护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属偶犯、初犯,家属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辩称只负责开车没有打张某某和何某某的事实不能成立。五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麻某某、郑某某、任某某结伙作案,郑某某是组织者,系主犯。赵某某、麻某某、郑某某、任某某积极参与,系从犯。五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系未遂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麻某某、任某某还犯抢夺罪,作案五次,价值1400元,应当数罪并罚。上列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郑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即赵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即麻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即任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即郑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即周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无牌照尼桑牌蓝鸟小轿车(无钥匙)一辆、甘JK56**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其他作案工具催泪喷射器两瓶、匕首一把、镐把一把、武士刀两把、砍刀一把、钢筋棒一根、面罩五个、棉帽两顶、手套两双、优盘一个、刀片一条、柳棒四根、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张渭平审 判 员 石小平人民陪审员 谢卫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婉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