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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贤荣、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贤荣,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XX,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清梅,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许贤荣与被执行人XX、罗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XX、罗清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贤荣借款17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已查封XX名下的小车(闽F×××××)一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5执17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贤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铭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