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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张春虎、黄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张春虎,黄丽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81民初17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地址:宣威市文化路。负责人:高连景,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明沧,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春虎,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黄丽玲(系被告张春虎之妻),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被告张春虎、黄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春虎、黄丽玲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48090.50元;2.利息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算至2017年4月12日止为8014.61元,未结算利息算至被告结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本息合计156105.1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0日,被告张春虎、黄丽玲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53%,逾期借款利息上浮3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同日被告张春虎、黄丽玲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张春虎、黄丽玲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宣威市西宁路锦绣花园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被告方按约定偿还了部份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12日,被告方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48090.50元,已违约11期,累计违约15期,尚欠违约本金人民币18090.64元,利息8014.61元,本息合计尚欠人民币26105.25元。为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应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及联系方式信息查找被告张春虎、黄丽玲送达起诉书副本,无法找到张春虎、黄丽玲的下落,现原告亦未能提交相应补充材料向被告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2.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天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禄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