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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与石继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石继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70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5902971X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忠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福,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科,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继国,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继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计3787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