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406许能军与周龙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能军,周龙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06号原告:许能军,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址同上,系许能军妻子。被告:周龙俊,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能军与被告周龙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能军撤回对被告周龙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能军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