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静静与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静,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11号原告:王静静,女,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21-1号德盛易客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刘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买肇莹,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住。系被告之员工。原告王静静诉被告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静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美荣 来自: